第一章

一、附录A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

条款一级序号

条款二级序号与条款内容

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谢;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意识丧失;

D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其他器官难以代偿;

B存在特殊医疗的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在床上或者轮椅上的活动;

E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三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

B存在特殊医疗的依赖;

C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四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

B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社会交往困难。

五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六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E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七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D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明显影响;

B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D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E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较明显影响;

B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D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E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第二章颅骨、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第一节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关于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1.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

5.2.1.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二级)

5.3.1.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力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5.4.1.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力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四级)

5.5.1.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5.6.1.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力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力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六级)

5.7.1.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力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都受限。(七级)

5.8.1.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力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八级)

5.9.1.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九级)

5.10.1.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力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十级)

第二节植物生存状态与外伤性癫痫

一、关于意识改变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二、关于外伤性癫痫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1.2

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

外伤性癫痫(轻度)。

第三节失语

一、关于失语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5.1.2

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第四节面瘫

一、关于面瘫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1.4

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

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

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jian)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9.1.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睑(jian)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10.1.3

一侧部分面瘫。

第五节肢体瘫与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一、关于肢体瘫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1.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5.1.1.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2.1.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5.2.1.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5.2.1.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3.1.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4.1.3

偏瘫(肌力3级以下)。

5.4.1.4

截瘫(肌力3级以下)。

5.5.1.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5.5.1.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5.6.1.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5.6.1.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7.1.4

偏瘫(肌力4级以下)。

5.7.1.5

截瘫(肌力4级以下)。

5.7.1.6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5.8.1.5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第六节手、足肌瘫与部分肌群肌力下降

一、关于手、足肌瘫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5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5.1.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5.5.1.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5.6.1.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5.6.1.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5.6.1.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5.7.1.7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5.7.1.8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5.8.1.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5.8.1.8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5.9.1.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5.9.1.6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第七节排便与排尿功能障碍以及尿崩症

一、关于排便与排尿功能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1.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9.1.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二、外伤后尿崩症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1.3

尿崩症(重度)。

5.8.1.3

尿崩症(中度)。

5.10.1.5

尿崩症(轻度)。

第八节勃起功能障碍

一、关于勃起功能障碍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1.3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6.1.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8.1.9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9.1.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10.1.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第九节颅骨外伤后其他异常

一、关于颅骨外伤后其他异常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9.1.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5.10.1.2

颅骨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5.10.1.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10.1.8

开颅术后。

二、应用说明

(一)关于脑叶部分切除

严重的颅骨损伤,如颅骨粉碎性骨折,骨片刺入脑组织,除桥静脉破裂以外的硬脑膜下出血,或者脑内血肿形成等。

(二)关于脑软化灶形成

对于明确的脑挫伤、脑内血肿等脑实质损伤,经过治疗后,CT扫描或者MRI检查是在原损伤部位恒定显示低密度或者低信号病灶,可以确定为创伤性脑软化灶形成。

(三)关于开颅术后

开颅术后,亦称穿颅术,是颅骨外科手术的一种,指通过机械设备打开患者颅骨,从而进行一些非常规治疗。

(四)关于嗅觉障碍

嗅觉障碍有多种原因引起,头部外伤,上呼吸道感染以及鼻窦疾病是引起嗅觉障碍最常见的原因。本标准涉及的嗅觉障碍主要是指头部外伤(尤其是颅脑创伤)所引起的情形。

第三章头面部损伤

第一节头皮与颅骨损伤

一、关于头皮与颅骨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2.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5.4.2.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5.7.2.1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5.8.2.3

头皮完全缺失,难以修复。

5.9.2.1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5.9.2.2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5.10.2.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5.10.2.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头颅由23块大小不同的、形状各异的骨组成,可以分成头颅和面颅两部分。其中面颅的组成骨为15块,包括:上颌骨、颧(quan)骨、泪骨、鼻骨、腭(e)骨和下鼻甲骨,单块的犁骨、下颌骨和舌骨。

第二节面部瘢痕形成与容貌毁损

一、关于面部瘢痕形成

㈠、标准条款

1、面部条状瘢痕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2.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5.7.2.1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5.8.2.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累计长度达15.0cm。

5.9.2.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10.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5.10.2.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2、面部块状瘢痕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15.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5.9.2.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9.0cm2。

5.10.2.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5.0cm2。

●以上鉴定时限是90日以上才能鉴定。

二、关于面部片状细节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形成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2.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5.7.2.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5.8.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0cm2。

5.9.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30.0cm2

5.10.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10.0cm2。

概述:面部大面积的擦挫伤、烧烫伤、化学药物的灼伤,可以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沉着。

面部损伤愈合并稳定后,一般在3-6个月后可实施鉴定。

三、关于容貌毁损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2.1

容貌毁损(重度)。

5.4.2.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5.5.2.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5.6.2.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5.8.2.1

容貌毁损(中度)。

5.8.2.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5.9.2.3

容貌毁损(轻度)。

(二)应用说明

1、概述

容貌毁损(重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⑴双侧眉毛完全缺失;⑵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⑶双侧耳廓完全缺失;⑷外鼻完全缺失;⑸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⑹颏ke颈粘连(中度以上)。

容貌毁损(轻度):是指面部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二项者:⑴眉毛部分缺失(累计达一侧眉毛1/2);⑵眼睑jian外翻或者部分缺失;⑶耳廓部分缺损(累计达一侧耳廓15%);⑷鼻部分缺损(鼻尖或者鼻翼缺损深达软骨);⑸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⑹颏颈粘连(轻度)。

第三节眼球、眼附属器损伤与视功能障碍

一、关于眼附属器损伤

⑴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2.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5.2.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5.6.2.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7.2.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5.7.2.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5.8.2.1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伤。

5.9.2.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5.9.2.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5.9.2.15

一侧眼睑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伤。

5.9.2.16

一眼睑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毫米)

5.10.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眼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5.10.2.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5.10.2.9

一眼眶骨折后遗留眼球内陷2mm(毫米)以上。

5.10.2.10

复视或者斜视。

复视:指视物重影,

溢泪:泪液排出受阻,不能经泪道流入鼻腔而溢出眼睑外,称溢泪。

二、关于眼球结构损伤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2.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5.2.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5.7.2.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8.2.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5.9.2.9

双眼角膜斑翳(yi),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5.9.2.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5.10.2.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5.10.2.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5.10.2.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5.10.2.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斑翳:角膜损伤因涉及深度范围不同,可遗留不同程度的角膜浑浊。

青光眼:是指眼内压力增高超过正常眼球能够承受的极限,造成视神经损害、视觉功能损害(尤其视野缺损)等一系列视功能损伤的疾病。

虹膜:属于眼球中层,位于血管膜的最前部,在睫状体前方,其中央为瞳孔。

白内障:钝挫伤所致白内障大致分为5内:①晶体表面出现浅淡棕红色色素环;②玫瑰花样(或放射状)混浊;③点状白内障;④板层白内障;⑤全白内障。

前面三种对视觉功能的影响往往不很明显,一般不宜据此评定致残程度等级;后两种视力有一定的影响,不论该眼视力是否已达到致残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即可直接依据“外伤性白内障”相关条款鉴定残级。

三、关于视力障碍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2.4

双眼盲目5级。

5.3.2.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5.3.2.2

双眼盲目4级。

5.4.2.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伤。

5.4.2.4

双眼盲目3级。

5.5.2.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伤。

5.5.2.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5.6.2.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小于零点五)。

5.6.2.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5.7.2.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5.7.2.6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5.8.2.7

一眼盲目4级。

5.9.2.11

一眼盲目3级。

5.9.2.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5.10.2.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5.10.2.16

双眼视力≤0.5。

见下表参考

视力损害与盲目采用WHO分级标准(年WHO世界卫生组织简称)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

0.3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一级)

0.3

0.1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二级)

0.1

0.05

盲目(盲目3级)

0.05

0.02

盲目(盲目4级)

0.02

光感

盲目(盲目5级)

无光感

鉴定时机:一般而言,较轻的或者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间可以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一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伤残等级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后。

四、关于视野缺损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2.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o)。

5.4.2.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o)。

5.5.2.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o)。

5.6.2.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o)。

5.7.2.7

双眼偏盲。

5.8.2.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o)。

5.9.2.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o)。

5.9.2.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5.10.2.17

一眼中度缺损,视野≤48%(直径≤60o)。

第四节耳廓损伤与听力及平衡功能障碍

一、关于耳廓损伤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5.9.2.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5.10.2.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二、关于听力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2.6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5.2.6

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5.5.2.7

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Idbhl。

5.7.2.9

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Idbhl。

5.8.2.11

耳听力障碍≥91dBHL。

5.8.2.12

双耳听力障碍≥6Idbhl

5.9.2.18

耳听力障碍≥81dBHL。

5.9.2.19

耳听力障碍≥6I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5.10.2.18

耳听力障碍≥6idbhl。

5.10.2.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HL(分贝)。

随着治疗、康复,听力障碍可以部分或完全恢故涉及听力障碍的鉴定时机应在损伤90-天以后。

三、关于平衡功能丧失

㈠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2.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10.2.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因前庭系统损伤后,平衡功能障碍可能部分或完全代偿,故此类鉴定的时机应在损伤90-天以后。

第五节鼻部与口腔颌面部损伤

一、关于鼻部损伤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13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5.9.2.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5.10.2.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二、关于脑脊液漏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16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二)应用说明

1、概述

外伤性脑脊液漏是指开放性颅骨骨折伴有硬脑膜和蛛网膜同时破裂,脑脊液由外耳道、咽鼓管或鼻腔等处漏出。

三、关于口腔颌面部损伤

(一)舌损伤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2.8

舌根大部分缺损。

5.8.2.14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5.10.2.25

舌部分缺损

2、应用说明

舌位于口腔中部由下颌骨体围成的弓状腔隙内,主要由肌肉组织构成,是一个肌性器官。

处伤导致舌根大部分缺损,是指外伤后舌体缺失达根部,对语言、吞明咀嚼味觉和唾液分泌等多种口腔功能均有严重影响,应评定为五级伤残

外伤导致舌体缺损达舌系带,是指外伤后舌体缺损达到舌体下面舌系带水平的情形。

外伤导致舌部分缺损,是指外伤后舌组织有部分缺损,对上述口腔功能有定影响,可评定为土级伤残。

(二)唇损伤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2.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8.2.15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5.9.2.21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5.10.2.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5.10.2.24

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致露齿。

(三)牙及上、下颌骨损伤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2.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5.9.2.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5.10.2.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

枚以上。

本标准规定的“牙槽骨部分缺损”主要是指牙槽嵴的部分缺损,可通过口腔全景CT平扫及图像后处理技术加以明确。

应用本标准“牙齿缺失”相关条款时,应根据实际缺失的牙齿枚数计算,宜将仍未脱落或者拔除的牙齿计算在缺失牙的数量中。

本标准条款中所指的牙齿折断包括如下情形①牙齿折断达牙冠12以上:②牙齿冠折致牙髓腔暴露;③牙齿根折致牙齿松动Ⅲ度以上

在实际适用本标准中所有并列规定“牙齿缺失”或者“牙齿折断”的条款时,均可累加计算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牙齿总数。

(四)张口受限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17

张口受限Ⅲ度。

5.9.2.2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5.9.2.24

张口受限Ⅱ度。

5.10.2.27

张口受限Ⅰ度。

㈤、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2.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2.应用说明

(1)概述

涎漏为涎液自涎腺异常破口溢出。腺体及导管均可发生瘘。

第六节发声与构音以及吞咽功能障碍

一、关于发声与构音功能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2.18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5.9.2.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二、关于吞咽功能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2.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5.2.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7.2.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5.8.2.19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10.2.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第四章颈部与胸部损伤

第一节颈部瘢痕形成

一、关于颈部瘢痕形成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3.4

颏颈粘连(中度)

5.9.3.1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5.10.3.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5.10.3.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第二节甲状腺与甲状旁腺损伤

一、关于甲状腺与甲状旁腺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3.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5.5.3.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5.7.3.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5.7.3.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5.8.3.1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5.9.3.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5.9.3.3

甲状旁原功能损害(轻度)

第三节肋骨骨折与胸廓损伤

一、关于助骨骨折

(一)标准条款

条款内容

条款序号

5.8.3.6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5.9.3.11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5.10.3.7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3)标准条款适用

①本标准所称肋骨骨折包括肋骨完全性骨折与不全性骨折。按照条款规定,肋骨骨折的计量单位为肋骨根数,即同一肋骨多处骨折计为一根肋骨骨折。

②本标准所称助骨骨折畸形愈合,系指肋骨完全性骨折愈合后造成的骨质畸形。按照条款规定,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的计量单位为骨质畸形部位的数量,即同一肋骨两处骨折且均符合畸形愈合者,计为两处。

③本标准所称的助骨缺失,包括因外伤或者手术治疗等造成的一根肋骨全部或者部分骨性结构缺如。按照条款规定,肋骨缺失的计量单位为肋骨根数。应避免将肋骨骨折后断端不愈合误认为肋骨缺失。

④本标准“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是指肋骨骨折(含完全性或者不完全性骨折)的数量须达4根且其中至少有2处骨折(可以是一根肋骨的两处骨折)最终畸形愈合。其余类似条款可据此参照执行。

二、胸廓损伤与胸廓畸形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3.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5.7.3.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5.8.3.9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二)应用说明

1.概述

胸廓是胸腔壁的骨性基础和支架,主要由肋骨与胸骨、胸椎围绕而成。

第四节气管、支气管与肺损伤及呼吸困难

一、关于气管、支气管与肺损伤以及呼吸困难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2.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1.2.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2.3.1

呼吸困难(极重度)。

5.2.3.3

肺移植术后。

5.4.3.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5.4.3.3

呼吸困难(重度)。

5.6.3.8

两肺叶切除术后。

5.7.3.8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8.3.8

一肺叶切除术后。

5.8.3.10

呼吸困难(中度)。

5.9.3.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9.3.18

肺段或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9.3.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10.3.8

肺修补术后。

5.10.3.9

呼吸困难(轻度)。

第五节食管损伤与吞咽困难

一、关于食管损伤与吞咽困难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3.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5.5.3.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5.5.3.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7.3.3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5.8.3.3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5.9.3.5

食管吻合术后。

5.9.3.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5.9.3.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5

食管修补术后。

第六节心脏损伤与心功能障碍

一、关于心脏损伤与心功能障碍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2.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5.1.2.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5.1.2.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5.2.3.2

心脏移植术后。

5.3.3.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4.3.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5.4.3.2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6.3.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5.6.3.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5.6.3.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5.8.3.7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5.9.3.12

心脏损伤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5.9.3.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5.9.3.14

心脏室壁瘤。

5.9.3.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3.16

缩窄性心包炎。

第七节女性乳房损伤

一、关于女性乳房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3.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5.7.3.5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5.7.3.6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5.8.3.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8.3.5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5.9.3.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5.9.3.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5.9.3.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5.10.3.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第八节颈部与胸部其他损伤

一、关于颈部与胸部其他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3.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5.8.3.2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5.9.3.17

胸导管损伤。

5.10.3.3

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5.10.3.4

器质性声音嘶哑。

第五章腹部损伤

第一节腹壁与膈肌损伤

一、关于腹壁与膈肌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4.1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5.9.4.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10.4.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5.10.4.4

膈肌修补术后。

二、应用说明

㈠腹壁缺损

1.概述

(1)解剖与分型腹壁由皮肤、肌肉、筋膜等组织组成,其上界为剑突、肋弓及第11、12游离肋端,下界为耻骨联合、腹股沟韧带、髂嵴,向上、下和后面分别附着于肋骨、骨盆和脊柱,由外向内依次为皮肤、浅筋膜、肌肉—腱膜层、腹横筋膜、腹膜前脂肪层及壁层腹膜。

第二节胃肠道损伤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关于胃与十二指肠损伤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4.5

全胃切除术后。

5.8.4.4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9.4.5

胃部分切除术后。

5.10.4.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三、关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4.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3.4.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5.4.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6.4.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7.4.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第三节肝、胆、脾、胰损伤

一、关于肝、胆、脾、胰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3.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5.2.4.1

肝衰竭晚期。

5.3.4.1

全胰缺失。

5.4.4.1

肝切除2/3以上。

5.4.4.2

肝衰竭中期。

5.4.4.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5.5.4.1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5.6.4.1

肝切除1/2以上。

5.6.4.2

肝衰竭早期。

5.6.4.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5.7.4.1

肝切除1/3以上。

5.7.4.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5.7.4.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8.4.2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8.4.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5.8.4.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9.4.1

肝月F部分切除术后。

5.9.4.2

脾部分切除术后。

5.9.4.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5.9.4.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5.9.4.8

胆囊切除术后。

5.10.4.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5.10.4.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第四节肾、肾上腺损伤与肾功能障碍

一、关于肾损伤与肾功能障碍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3.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维持治疗;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2.4.2

肾衰竭

5.3.4.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5.4.4.4

肾功能重度下降

5.5.4.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5.5.4.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5.6.4.4

肾功能中度下降。

5.7.4.2

一侧肾切除术后。

5.8.4.7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5.9.4.4

肾功能轻度下降

5.9.4.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10.5.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二、关于肾上腺损伤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4.5

双侧肾上腺缺失。

5.5.4.4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4.9

侧肾上腺缺失

5.8.4.10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轻度)。

(二)应用说明

1.概述

双肾上端偏内侧为肾上腺两者在解剖位置上紧密相连。

对肾上腺损伤后遗功能障碍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需待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一般应待损伤后6~8个月,病情(如肾上腺功能)稳定至少3个月,临床治疗方案确定。应注意避免将急性肾上腺功能损害误认为定残依据。实施此类伤情的鉴定中,鉴定人务需注意伤病关系分析,排除自身疾病的影响。

第六章盆部与会阴部损伤

第一节输尿管、膀胱与尿道损伤

一、关于输尿管、膀胱与尿道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5.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5.5.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5.5.5.2

尿瘘难以修复。

5.7.5.1

永久性膀胱造口。

5.7.5.2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7.5.3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5.7.5.8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5.8.5.1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5.8.5.2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5.9.5.1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5.9.5.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5.9.5.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5.9.5.9

尿道狭窄(轻度)。

5.10.5.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5.10.5.6

尿道修补术后

对尿道损伤后遗尿道狭窄、排尿功能障碍等情形,需待残情稳定至少3一6个月方可实施致残程度等级的鉴

第二节直肠与肛管损伤

一、关于直肠与肛管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5.9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5.7.5.10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9.5.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10.5.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建议外伤后出现排便功能障碍症状至少达6个月时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级的鉴定。

★建议外伤后出现肛门失禁症状至少达6个月时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第三节男性会阴部损伤

一、关于男性性器官缺失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5.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5.5.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育功能。

5.5.5.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7.5.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5.8.5.5

侧睾丸缺失。

5.8.5.7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5.9.5.7

侧附睾缺失。

5.10.5.8

阴茎头部分缺失。

二、关于男性生殖功能损害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5.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5.6.5.3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5.6.5.5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6.5.6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5.7.5.5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5.7.5.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5.8.5.6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5.9.5.8

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5.10.5.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10.5.5

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㈠应用说明

1、概述

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男性不育症的第5版文件规定,夫妻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同居生活1年以上,由于男方因素造成女方不孕者称为男性不育症,也即本标准所称的生育功能丧失以及损害等情形。

●无精子症是指连续3次以上精液检查,均有精浆但未检见精子。

●少精子症是指精子密度15×10°/ml

●弱精子症是指精子密度≥15×10°/mL,而前向运动精子占精子总数的比例32

●畸形精子症是指精子密度≥15×10°/mL,前向运动精子占精子总数的比例≥32%,而精子形态正常率4%。

三、关于阴茎畸形及其影响性交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5.7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7.5.7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5.8.5.8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注意事项

由于阴茎硬结症是进展性疾病,部分患者可以自愈或缓解,因此阴茎硬结症的鉴定时机至少距外伤12个月。

第四节女性会阴部损伤

关于女性盆腔与会阴部损伤的标准条款

(一)关于女性内生殖器损伤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5.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6.5.1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6.5.2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5.7.5.4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8.5.3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5.9.5.4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9.5.5

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9.5.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5.10.5.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二)关于女性外生殖器损伤

1.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5.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5.5.5.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8.5.4

阴道狭窄。

5.10.5.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第七章脊柱、骨盆与四肢损伤

第一节脊柱损伤

关于脊柱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6.1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5.8.6.1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5.8.6.2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5.9.6.1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5.9.6.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5.10.6.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5.10.6.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

5.10.6.3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二、应用说明

(一)概述

1.解剖与生理

成人脊柱由26块椎骨(颈椎7块胸椎12块腰椎5块,骶骨、尾骨各1块)经韧带、关节及椎间盘连接而成。

第二节骨盆损伤

一、关于骨盆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6.3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5.9.6.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5.10.6.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二、应用说明

(一)概述

1.解剖与生理

骨盆由左、右髋骨和骶、尾骨以及其间的骨连接围绕面成。

2、标准条款适用

骨盆组成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多处骨折(包括耻骨联合分离或者骶髂关节分离),经各种治疗后遗留骨盆形态异常,符合前述骨盆畸形愈合条件之的,均可符合本标准十级伤残的规定

骨盆组成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多处骨折(包括耻骨联合分离或者骶髂关节分离),经各种治疗后遗留骨盆形态显著异常,造成骨盆完整性及对称性破坏,或者后遗骨盆倾斜或者遗留功能障碍的,均可符合本标准九级伤残的规定。

育龄妇女或者育龄前女性小骨盆骨折(包括耻骨联合分离或者骶骼关节分离),经各种治疗后遗留小骨盆正常结构破坏、前后径和/或左右径短缩,或者骨盆入口、出口有骨痴突出性生长,影响胎儿通过,均可符合本标准八级伤残的规定。

第三节四肢损伤

关于肢体缺失与关节功能丧失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4.1

三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5.1.4.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1.4.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5.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f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5.2.5.2

肢缺失(上肢肘f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2.5.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3.6.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3.6.2

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3.6.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6.1

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4.6.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5.6.1

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5.5.6.2

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6.6.2

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7.6.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7.6.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5.7.6.4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8.6.8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5.8.6.9

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5.8.6.10

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5.9.6.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5.9.6.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5.9.6.10

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5.9.6.11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5.10.6.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10.6.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5.10.6.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二、关于肢体长度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6.1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5.8.6.6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5.8.6.7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5.9.6.7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5.9.6.8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5.10.6.9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5.10.6.10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三、关于四肢损伤其他类型

(一)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8.6.4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8.6.5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5.9.6.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9.6.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5.10.6.5

一侧髌骨切除。

5.10.6.6

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5.10.6.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5.10.6.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5.10.6.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第四节手损伤

一、关于手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4.6.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分。

5.5.6.3

手功能丧失分值≥分。

5.6.6.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7.6.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5.7.6.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6.11

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5.8.6.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9.6.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10.6.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5.10.6.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二)检验方法

1.手结构缺失

手结构缺失,系指因外伤伤情严重或者临床治疗需要所导致的手部分者全部解剖结构的永久缺失,且难以再植(再造)成活的情形。手结构缺失可采用图7-4-1所示的方法进行分值评定。

手多个手指损伤造成缺失的,可按照上述图示方法分别评定各指缺失的分值,再简单相加。

上肢最终的主要生理功能是持物,本标准对手损伤进行分类:1、以手部结构缺失为主的损伤。2、手部结构虽然完整,但以后遗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本标准以一手为单位,在评价双手结构缺失或者功能障碍时采用加权相加、综合计算的方法。

第五节足损伤

关于足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6.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5.6.6.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7.6.6

双足号结构完全破坏。

5.7.6.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6.12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5.8.6.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9.6.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5.9.6.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9.6.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5.9.6.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10.6.16

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5.10.6.17

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10.6.18

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5.10.6.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2、足缺失与功能障碍

(1)足功能丧失分值评定

本标准中足功能丧失分值是指足缺失的评分(见图7-5-1)不包括足虽然完整但在在功能障碍的情形。

(二)足弓损

足损伤致跟、跗、跖骨等足弓结构组成骨的骨折愈合后,足弓X线测量值异常(不在临床医学足弓正常参考值范围以内且与健侧存在明显差异)或/和维持足弓功能作用的肌肉、韧带严重损伤(挛缩、毁损、缺失),为本标准所称的足弓结构破坏。

二、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粉碎性骨折是完全性骨折的一种特殊形式,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骨折畸形愈合一般指存在成角、旋转或者重叠畸形的骨质愈合情形。

注1:双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碍定级说明:双手功能损伤,按双手分值加权累计定缀。设一手功能为分,双手总分为分。设分值较高一手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手分值为B,最终双手计分为:A+B×(-A)/。

注2:双足部分缺失定级说明:双足功能损伤,按双足分值加权累计定级。设一足功能为75分,双足总分为分。设分值较高一足分值为A,分值较低一足分值为B,最终双足计分为:A+B×(-A)/。

第八章体表及其他损伤

第一节体表损伤

一、关于体表损伤的标准条款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6.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5.4.7.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5.6.7.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5.8.7.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7.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7.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5.10.7.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5.10.7.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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