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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C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3
C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v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v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v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7.4
C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C本合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录),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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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7.1等待分娩7.的孕妇为主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所生婴儿7.3为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时起至主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第15日的4时止。
.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以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元,其中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元,附属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元(如附属被保险人超过1人,每位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人民币元平均分摊)。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4,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主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医院期间7.5因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88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主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录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主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主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主被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主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7.6导致的意外及因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主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7;
7)主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8。
3
合同效力
3.1
解除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主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主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主被保险人身故的);
3)附属被保险人出生证明材料(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主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与主被保险人分娩相关的病历、住院志等;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主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依法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主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与主被保险人分娩相关的病历、住院志等;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4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
名词释义
7.1
住院指主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
分娩指胎儿从母亲产道娩出的过程(包括剖腹产),但不包括流产、引产等人为终止妊娠的行为。
7.3
所生婴儿指主被保险人入院分娩生产的,并在分娩后存活1小时以上的婴儿。
7.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5
医院期间医院分娩出婴儿时起至附医院时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7.6
精神疾病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7.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伤残的评定原则: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
%
90%
80%
70%
60%
50%
40%
30%
0%
10%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一米指数)
4
0.0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6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根肋骨缺失
10级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肠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胃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肝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0cm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0cm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0cm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0cm,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
10级
7.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cm
10级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
9级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级)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级)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级)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4cm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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