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胰瘘专科治疗医院 >> 胰瘘预防 >> 医疗案例肾上腺手术致胰瘘医院承担同
基本案情
年5月17日,患者因“左肾上腺占位”入住被告附一泌尿外科治疗。
年5月31日,行左肾上腺占位切除术,术中肿瘤约10*11cm,包膜完整,与周围组织粘连紧密,切除肿瘤后检查创面时,见肿瘤与胰腺分离面有少量渗血渗液,请普外科会诊后,予以缝合创面。
术后第二天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异常,同时伴有血淀粉酶升高,转入ICU抢救治疗。
6月19日,患者病情再次加重,但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6月21日凌晨死亡。
死亡诊断:左肾上腺神经纤维瘤,胰瘘;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肺、肾脏、凝血、肝、消化、脑)。
争议焦点
患者肾上腺手术导致胰瘘是否属于正常医疗风险?
医疗行为分析
1、被告对患者入院后至术前准备工作到位,具备手术指征,术前也做了充分的告知,程序到位、合法。
2、术中见左腺上区肿瘤质地韧、包膜完整,与周围脂肪组织、胰腺粘连明显,被告医生在未行肿瘤快速病理诊断良性或恶性,且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的情况下,直接行肿瘤切除术过于果断;被告应先停止手术,告知家属,继续手术的风险及并发症,由家属选择是否继续手术。而被告医生未行告知而冒然进行手术,从而导致了胰腺的损伤。
3、被告虽对胰腺损伤进行修复,但从之后的病情记载看,被告的修复手术是失败的,存在胰漏,由于大量的胰液侵蚀破坏周围组织、血管而导致出血;之后病历记载6月4日便血二次,可以考虑胰液的侵蚀导致,但也不排除应激性溃疡的发生。
4、被告之后的抢救是积极的,也尽到一切的力量,但治疗措施欠得力有效,从而导致治疗无效死亡。
法律责任分析
1、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本案中,医院的过失,导致了胰瘘的发生,由此的导致一些列的并发症如腹腔感染和多功能脏器衰竭。如果手术得当,尽量保护好胰腺的完整性,那么患者在本次诊疗行为中是不可能导致胰瘘的。根据条件关系理论,医院的过失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就责任程度而言,由于肿瘤本身比较巨大,与周围组织器官粘连紧密,不管该肿瘤良恶性如何,该肿瘤的完全剥离难度都比较大,难免会损伤周围组织器官,而胰腺就是其中之一。但是被告医事人员应当据此提高注意义务以保证胰腺不受损伤,但是医事人员没有尽到此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医院承担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肿瘤较大、手术的复杂难度,原判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2、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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