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温民终字第号

原告因发现颈部肿块半年余,于年12月18医院诊治,初步诊断:双侧甲状腺结节。经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双侧甲状腺结节”的术前诊断正确,有行“甲状腺探查术”的手术指征,但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告知不充分,拟定手术方式为两侧甲状腺探查术,术中未征得患方意见,更改手术方式为全甲状腺切除术,手术指征不足。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计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思民初字第号

医院因“主动脉瓣位机械狭窄”给予患者手术治疗,术中发现主动脉夹层后改行升主动脉部分切除加人工血管置换术,后患者因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以下不足:1、术前检查不充分,患者术前心脏彩超提示“主动脉瓣位机械瓣狭窄”,但医方未行进一步检查以查明狭窄原因,致术前未能完全明确诊断;2、术中发现主动脉夹层后,更改手术方式未见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存在告知不足;3、手术记录中未见升主动脉置换时对冠脉开口情况的描述及处理记录。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5元。

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江油民初字第号

患者因慢性胰腺炎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医院在诊断不明,手术指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盲目对患者施行胰体尾+脾切除术,术中更改手术方式,未与患者家属进行规范化沟通。术后出现胰漏的并发症,最终致患者多器官衰竭死亡的后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08元。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东民初字第号

原告因车祸入院,医院术前拟定剖腹探查术。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医方在患者入院后体检已发现存在腹膜刺激征,移动性浊音阳性,腹穿得不凝血,具有剖腹探查术指征,拟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更改手术方式为“清创+盆腔血管探查+骨盆骨折填塞止血术”未告知家属并签字,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未及时行“剖腹探查术”从而导致患者小肠挫裂伤未被及早发现、早期治疗。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元。

律师总结:

1、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术前完成。

2、术前由患者家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告知“术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可根据术中情况改变术式或终止手术”,医院具体内容(改变成什么手术方式或为什么终止手术)的告知责任。

3、术中更改手术方式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医院如何来进行告知?首先是告知家属(必须是在手术方式更改前),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如果没有家属(如急诊抢救手术),就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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