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平遥县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优化交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位,实现建设“大美古城、小康平遥、国际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30名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为使本次招聘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人员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特制订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非公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热爱交通管理事业,具备履行交通管理工作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2、平遥县户籍,男性,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年8月日后出生),身高70cm(含)以上。

3、退伍军人要求高中学历;警校毕业生要求全日制大专学历。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74号)规定的标准。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年7月28日至3日到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层04室报名。

联系-

2、在平遥县人民政府网下载《平遥县公开招聘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报名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填写全面。

3、①退伍军人由本人携带报名表份、退伍证、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份,近期红底免冠同底板寸照片3张,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份,现场报名。②警校及非公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本人携带报名表份、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凭学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份,近期红底免冠同底板寸照片3张,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份,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民政局、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报考者所提交的信息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发现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共有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公示五个环节。

、笔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参考科一、科四)》中常识性内容(总分00分)。

笔试时间:年8月日下午3:00-5:00

笔试地点:职业技术学院(职中)阶梯教室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前45名参加面试,有报考人员主动放弃面试机会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实施监督,面试内容包括仪表举止、表达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基本法律知识等,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百分制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时间:8月2日下午3:00。

3、体能测试

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前35名参加体能测试,有报考人员主动放弃体能测试机会的,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体能测试由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专人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实施监督。测试项目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选择其中两项测试项目,即:0米×4往返跑、米跑,各占20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4:《平遥县招聘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体能测试评分标准》。

体能测试当场公布成绩。

体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总成绩进行排名,取前30名参加体检。

体检由平遥县公医院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实施监督。体检项目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74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体检合格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74号)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

招聘办公室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平遥政府网、平遥警事(pyjs0)公众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七、聘用与待遇:

所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月工资为元,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月工资为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元,绩效工资为元,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险,人员全部实行以月考核,工资与绩效挂钩,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附件:《平遥县招聘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报名表》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附件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74号)

附件4:《平遥县招聘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体能测试评分标准》

平遥县合同制交通管理辅警招聘领导组

年7月27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木块(5厘米×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

注意事项:本块未放入指定区域,视为犯规,不计成绩,允许给一次补测机会。

s

s2

←→

←0米→

30厘米

二、男子米跑、女子米跑

场地器材: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要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当天平均气温应在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3: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发〔〕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2.00——8.66千帕(90——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文章来源:平遥警事

图文编辑: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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